超過50米的玻璃幕墻施工需專家論證其安全性
【中國幕墻網】近日從廣州市建委網站獲悉,《廣州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已正式實施,《辦法》提出,包括巖土工程、模架工程、起重吊裝和拆卸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四類工程,超過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部分,都需要專家論證。其中明確提出超過50米的玻璃幕墻施工,甚至開挖5米以上的基坑,都需專家論證其安全性。
《辦法》規(guī)定,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米,但地質條件、周圍環(huán)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開挖深度超過16米的人工挖孔樁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yè)工程等,都需要專家論證。此外,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文物保護建筑、優(yōu)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qū)控制范圍的拆除工程等,也在《辦法》管理范圍之內。
《辦法》提出,廣州市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專家?guī)旖⒓芭c之相關的專家管理工作。專家?guī)焱瑯右磶r土工程、模架工程、起重吊裝和拆卸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4類工程設置。入選專家?guī)斓膶<?,需具備從事專業(yè)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相關專業(yè)經驗等。
附件:
廣州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
施工方案論證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根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粵建質〔2011〕13號)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市屬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督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專家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區(qū)(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督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專家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廣州市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設科技委辦)負責專家?guī)旒芭c之相關的專家管理工作。
第三條 對專家的管理,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有利于提高論證工作質量的原則。
第四條 市建設科技委辦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本辦法的規(guī)定制定專家管理細則;
(二)建立專家?guī)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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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協(xié)調處理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論證中出現的重大爭議。
第五條 專家?guī)彀磶r土工程、模架工程、起重吊裝和拆卸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四個專業(yè)類別設置,各專業(yè)與超過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對應如下:
?。ㄒ唬?巖土工程
1.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2.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huán)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3.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yè)工程;
5.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相應危險性較大的巖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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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支撐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
4.搭設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5.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6.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腳手架工程;
7.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8.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9.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相應危險性較大的模架工程。
?。ㄈ┢鹬氐跹b和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規(guī)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
3.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相應危險性較大的起重吊裝和拆卸工程。
(四)拆除和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fā)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護建筑、優(yōu)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qū)控制范圍的拆除工程;
5.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相應危險性較大的拆除和爆破工程。
各專業(yè)類別的專家可以參加屬于本專業(yè)范圍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論證。對于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其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組中應有起重吊裝和拆卸工程專業(yè)類別的專家。
第六條 市建設科技委辦可以采取申請聘任和特邀聘任兩種形式聘任專家。
申請聘任,是指市建設科技委辦在網上發(fā)布通知,對申請報名的人員集中評審后選聘為專家。通過申請聘任的專家,任期3年,可連聘連任。
特邀聘任,是指市建設科技委辦根據工作需要直接邀請符合條件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擔任特定(某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論證專家,并頒發(fā)聘書。
第七條 市建設科技委辦對專家?guī)斓墓芾響裱铝幸?guī)定:
?。ㄒ唬┻m當控制專家?guī)鞂<铱偭浚ㄗ员痉ㄓ“l(fā)之日起六個月內聘任足量的專家完成專家?guī)斓慕?,從下一年起每年一次性補充新的專家,對當年任期屆滿、考評分數較低的一定數量專家不予繼續(xù)聘任);
?。ǘ┍WC入庫專家中有一定數量本市非中心城區(qū)的區(qū)(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的專家(本項所稱推薦,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擬向市建設科技委辦提交的申請聘任專家材料加具推薦意見);
?。ㄈ┙<覕祿欤皶r更新專家信息;將專家信息開放給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機構;
(四)對任期屆滿專家進行量化考評??荚u工作由市建設科技委辦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安全監(jiān)管的處室進行。
第八條 市建設科技委辦以申請聘任方式選聘專家的,應遵循下列程序:
?。ㄒ唬┦薪ㄔO科技委辦在廣州城鄉(xiāng)建設網上發(fā)布通知(在專家?guī)旖⒑笱a充新專家的,一般在每年三至四月發(fā)布通知);
?。ǘ┥暾埲税赐ㄖ笙蚴薪ㄔO科技委辦提交申請材料;
?。ㄈ┦薪ㄔO科技委辦對申請材料進行必要的核實,在征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安全監(jiān)管處室意見后確定候選人名單,并將候選人名單在廣州城鄉(xiāng)建設網公示7天;
(四)市建設科技委辦確定聘任的專家名單,向專家頒發(fā)聘書。
第九條 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氖聦I(yè)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相關專業(yè)經驗;
?。ǘ┚哂邢嚓P專業(yè)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
?。ㄈ┠挲g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且常住本市;
(四)法規(guī)、規(guī)章和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邮芪袚螌m検┕し桨刚撟C專家;
(二)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時,提出論證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ㄈ﹨⒓铀撟C分部分項工程的驗收;
?。ㄋ模┙邮苷撟C、咨詢等服務報酬;
?。ㄎ澹└鶕撟C需要調閱工程相關技術資料。
第十一條 專家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辦法及相應專家管理細則的規(guī)定;
?。ǘ┌磿r參加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工作,不得無故遲到、早退;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論證工作的,應至少提前一天告知組織論證工作的施工單位;
?。ㄈ┛陀^公正、科學準確地提出論證意見;
?。ㄋ模﹨f(xié)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專項施工方案落實情況;在參加論證的分部分項工程發(fā)生險情時,為搶險提供技術支持;
?。ㄎ澹υ谡撟C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應當保密;
(六)保證每年有一天時間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通知參加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檢查活動;
(七)工作單位或聯絡方式變動的,7個工作日內告知市建設科技委辦的;
(八)廉潔自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專家給予暫?;蛉∠麑<屹Y格的處理,并予以網上公告:
(一)不履行專家義務,一年內無故缺席同一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督機構監(jiān)督工程專家論證會兩次的,或找人替代論證的;
?。ǘ┱撟C結論無法實施或不符合工程實際情況;
?。ㄈ┱撟C結論為“修改后通過”,修改意見不明確的;
?。ㄋ模┱撟C結論為“通過”或“修改后”通過,專項施工方案違反強制性標準或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的;
?。ㄎ澹τ诔^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將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詫<颐x參加本單位施工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的;
(七)工作單位或聯絡方式變動,未在7日內告知市建設科技委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督機構,或市建設科技委辦三次聯系仍聯系不上的;
(八)其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
被取消專家資格的,兩年內不得聘任為專家。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督機構應當將其發(fā)現的專家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本委以往發(fā)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執(zhí)行。